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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畫廊壹計劃

 

徵件辦法

 

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制定

 

一、   宗旨

    黎明藝術文化企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黎畫廊)為年輕創作者提供藝術展出環境推動國人對本國藝術的欣賞與探討,並籲請藝壇對台灣年輕藝術發展趨勢的關注與重視,特別創設「壹計劃」(以下簡稱本活動),鼓勵傑出年輕藝術表現。

    黎畫廊策畫本活動,預計徵選18位年輕藝術家,每人提供10件壹號 (22.5×15.5cm)作品,在世貿藝術博覽會期間提供一面展牆於黎畫廊攤位展出,預計展出108件壹號作品,讓年輕藝術家擁有與國際接軌的展演平台。

 

二、   徵展目的

    通過決選之藝術家,提供2010年藝術博覽會展出機會,並於現場銷售作品,黎畫廊保有展出作品之代理權,銷售方式必須遵照黎畫廊代理合約相關條文內容,決選通過者如無法遵照合約則取消參展資格。

 

三、   參展標準

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,或領有本國有效居留證之外僑,35歲(1975年後出生)以內藝術創作者。

 

四、   作品規定

1. 參賽作品每人需繳交十件,以(1F22.5×15.5cm,橫式,厚度不可超過5cm)平面作品為限,不限媒材,須為本人創作之作品,內容必須展現個人之風格特色。

2. 黎畫廊有印刷出版權等相關權利,並於2010藝術博覽會期間(2010/8/20~24舉辦展覽,期間作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或異議。

3. 參展作品如經證實抄襲他人及違反本簡章辦法任何規定者,取消參展資格。

 

五、   評選流程

1. 初選

送件:參賽者請於201051日至520日止(以郵截為憑),將4x6吋照 10張並於照片背面註明圖說(名稱、媒材、年代),黏貼於送件報名表,並詳填報名表格內容,作品圖檔及創作自述文字檔光碟(300dpi,製作宣傳廣告用),以掛號郵寄至黎畫廊收,或親自送至黎畫廊,初審資料概不退還。

 

2. 決選

(1)          送件:初審通過名單於2010530日公告在黎畫廊網站,並由作者將原作十件(免外框)妥善包裝並於作品背面黏貼作品標籤,並請創作者將參展原件,於2010610日前送至黎畫廊,台北市大安路一段17510號,電話:02-23256688

(2)          由黎畫廊聘請國內藝術專業人士組成決選團,決選委員負責從入圍者中,以討論及票選方式,選出參加黎畫廊壹號星之藝術家。

(3)          未入選之作品,請作者於接獲通知一週內自行取回。

 

註:主辦單位對參賽作品負保管之責,惟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或運送過程而致損害者,不在此限。獲選參加展覽之畫作如未出售,展後10天內由黎畫廊 委託貨運寄回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歡迎來信索取相關辦法簡章  art@leegallery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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