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目前可申請的檔期為後年(103年),歡迎大家踴躍寄件申請!
 
 
 
黎畫廊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辦法:
黎畫廊為提昇欣賞藝術之風氣,鼓勵新秀藝術家展演,特訂定本辦法。

 一、展覽申請:
 (一)除邀請展及特展外,本案基本上為申請性展覽(免付費展覽),凡擬申請在本館舉辦展覽者,均應依以下作業流程辦理:
 1申請:個人提出申請時,應檢具申請表於展出前6個月提出申請。並於每月1日至31日間提交送審資料﹑畫冊照片或展出計畫等(光碟為佳),寄至台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一段175巷10號(02-2325-6688),由本館展覽組彙辦。不合規定者,本館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,俾利完成申請手續。
 2審查:均由展覽組彙整申請表及送審資料後,於評審後公佈於黎畫廊網站;未通過者審查資料若要退還請告知並自行檢附回郵退件,或親自至台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一段175巷10號領回,若無告知本館將不退還。
 3通知:就審查結果排定時間場地,並正式將相關事項通知申請者。
(二)申請展出經本館排定日程後,未能如期展出者,應於二個月前通知本館,如未於二個月前通知本館者,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(三)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展覽場地使用時,得通知原申請人改期,如無法改期者,本館視情況補償申請者所製作的宣傳費用,取消展出。
(四)展出內容如違背本館設立宗旨、使用管理辦法或蓄意攻訐他人或有違善良風俗者,本館得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;如經通知撤換而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者,本館得視情節輕重,提經展覽審查委員會議決後,暫停受理其場地之申請一至三年。
(五)為使本館各展覽場地之資源均衡分配及申請作業更趨完善,凡曾在本館任何展覽場地舉辦個展者,二年內不再接受申請在本館舉辦個展。
 二、場地佈置:
 (一)場地佈置由申請人與本館展覽組共同協商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,本館展覽組協助之,並須於展出前一日佈置完成,並請配合本館開放時間上午11時至下午7時作業。
(二)佈置場地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館原有設施,嚴禁使用鐵釘、雙面膠膠水等。展覽室天花板所設燈軌已通電流,請勿觸摸,以免發生意外。
(三)各展覽場所已備有充足之照明設備,如因特殊需要添設臨時性電源者,請向本館展覽組洽商,以便協調有關單位,在安全許可情況下派員協助辦理,切勿自行裝設,以策安全。
(四)佈置場地請注意美觀安全,轉角及樑柱死角處,請佈置大型裝框展品;小型精緻美觀展品,每日展出前後展出單位應自行收藏保管,以免散失。
(五)展覽結束,展品及張貼物應於當日拆除運回,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,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。如有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。
 三、宣傳事項:
 (一)本館將免費協助於館內編印之各類文宣品刊登展覽訊息,參展者請於展出前二個月,提供相關資料、照片等,逾期恕無法刊登。
(二)展出有關之宣傳事宜,由申請人自行負責。
(三)請帖、海報及宣傳簡介等之製作,須經本館同意後辦理,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。
(四)宣傳物品不得任意放置,門窗玻璃不得張貼任何文字圖畫,所需指標請依本館現用立式指標規格自行製用。
 四、接待服務及安全維護:
(一)展出作品之包裝、運送、保險,由申請人自行負責。
(二)展覽期間作品如有毀損,本館不負賠償責任,但本館如有失職情事,由本館追究行政責任。
(三)展出前申請人應對本館服務員詳加講習展出內容及展品特色,以便向觀眾解說。

 詳細請見附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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